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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减免税
2004年06月16日

(一)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2]053号)规定“1、凡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仍报国家税务局审批。2、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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