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业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地方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原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或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开业登记时的正、副本; (3)、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终止纳税义务,或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应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营业执照前向原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纳税人应持发票和征收、稽查环节签字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及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报送的证明文件,按要求办理清税和票证缴销手续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4、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税务登记验证每年一次,验证时纳税人应带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到税务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验证后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加贴验证标志,加盖验讫章。 税务登记证按规定每3年换证1次,换证时纳税人应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和重新申请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换证登记表》,填写后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手续,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领取新证。
5:税务登记证件使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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