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庆概况 经济社会 政务公开 企业办事 招商引资 社会监督 便民服务 社会信用
 
 您的位置 市政府网站:  便民服务  户籍管理 
新生录取、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规定
2004年05月09日
  技工学校新生入学及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

  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我市技工学校均招收城镇户口及农业户口的青年学生。招收的非定向学生一律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招收的定向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技校录取的定向新生户口迁移按如下规定办理:(1)技校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学生,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城镇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凭《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3)经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录取的定向招收的农业户口新生,由各技工学校将重庆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签章的《重庆市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审批表》(农转非)送市计委审核签章后,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分配学生的户口迁移。招生学校将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名单造册送市劳动局审核后,由市劳动局发给《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录用报到通知单(报到联)》、《重庆市技工学校毕业生户口迁入通知单(入户联)》。学生凭以上手续到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报到。由有关单位凭毕业生的入户通知单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及毕业分配户口迁移

  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1)对经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中专学校招生录取的新生,迁出迁入地派出所凭重庆市招办开具的《录取通知书》,给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2)对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迁出及迁入地派出所凭新生《录取通知书》(必须盖学校公章及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不再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迁入迁移手续。(3)常住户口在我市近郊主城区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从2002年起,凡属我市近郊主城区(指渝中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区)(下同)生源的,被我市普通高校和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一律不迁户口;学生毕业就业后,按现行户口迁移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录取重庆主城九区外及非本市生源新生的,其户口迁移仍按原规定办理。

  毕业生分配户口迁移。(1)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近郊九区(同上)就业入户的,凭①国家统一制发的高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若毕业生须由市级主管部门再次安排到直属单位,或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派遣到相关部门、教委派遣到所辖单位的,可依据上述部门开具的干部(人事)关系介绍信);②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③重庆市教委统一印制并盖章签发的《重庆市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通知单》(蓝色)(印章全称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专用章”)“二证一单”,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所在地入户以及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2)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市主城九区(同上)以外的其它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入户的,迁入地派出所凭“国家统一制发的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迁移证、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教委(教育局)开具的入户证明,到毕业生就业单位或父母常住户口处及毕业生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社会人才集体户。(3)大中专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工作,保留主城区城市户口。凡志愿到西部和我市边远地区工作,支援边远地区建设的大中专毕业生,常住户口在我市主城九区(同上)的,可不办理户口迁移。非我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到本市边远地区工作,户口可在直系亲属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入户,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保留主城区常住户口。
    置 顶 打 印】 【关闭窗口
    
 
重庆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技术支持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05003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