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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办理
2004年05月09日
  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后四个月内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生育证》。

  申请再生育。符合《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三个月内核实上报,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上报两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未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视为批准,并于三十日内补发《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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