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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2004年05月09日
办证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只生育了1个未满14周岁子女,已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

  (2)夫妻婚后多年不育,自愿终生只依法收养1个未满14周岁的子女的。

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签字盖章,连同生育证、出生证或户口簿、落实节育措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各持1份)。

奖励和优待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从发证之日起及时书面通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凭证按规定给予奖励和优待。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发给双方奖励金总额5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4周岁止。奖励金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城镇无业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从事业费中发给;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奖励办法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农村村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给;无工作单位的在校研究生,由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给,送培、委培的在校研究生由其所在单位发给。丧偶者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给;离婚的仍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再婚夫妻符合条件者,重新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后可增发5%的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销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予注销。

  (1)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表示不再生育、不再收养的,不予收回);(2)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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