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1.办证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只生育了1个未满14周岁子女,已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 2.办理程序 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后签字盖章,连同生育证、出生证或户口簿、落实节育措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各持1份)。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从发证之日起及时书面通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凭证按规定给予奖励和优待。对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发给双方奖励金总额5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4周岁止。奖励金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 3.注销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予注销。 (1)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表示不再生育、不再收养的,不予收回);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群众到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需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生育证办理 1、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在怀孕后四个月内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生育证》。 2.申请再生育。符合《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三个月内核实上报,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上报两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未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的,视为批准,并于三十日内补发《生育证》。 收养登记
一、办公地点: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 详细地址:渝北区龙溪镇金龙路235号荣升大厦四楼 二、国内收养登记 1、被收养对象: (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3)、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3、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2)、收养人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3)、收养人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的证明; (5)、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及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只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4、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收养人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亲自到弃婴(儿童)所在区、县(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前由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弃婴公告(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费由收养人交纳。 三、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收养人应持护照或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台胞证;经有关机构认证的收养人出具的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有效期六个月),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须经收养国和送养国的主管机构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亲自到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办理收养登记。 四、负责人:潘鸿滨 联系电话:(023)679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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