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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中国·重庆专题栏目2008年抗震救灾赈灾捐赠
接收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必须进行公示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8年06月10日 16时24分   新华社
    近日,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在开展向灾区捐赠款物活动中所接收的捐赠款物,必须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市级的公示由市纪委、监察局协调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捐赠款物指定接收单位在市级相关媒体上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各区县所接收的捐赠款物由各区县组织在本级相关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各街道、乡镇及其他部门、单位应在本街道、乡镇或本部门、单位范围内以张榜公布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定要与捐赠单位或个人所捐赠的数额相一致,不得有任何的隐瞒、减少或遗漏。公示要具体明确到所捐赠款物的单位名称及其捐赠数额;捐赠的物资要具体到名称、数量及折合人民币金额。

    重庆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实施,不留任何死角。各级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拒绝公示及其他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迅速查办,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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