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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出台措施鼓励和引导撂荒地恢复生产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8年01月22日   

    近日,重庆市发出《关于切实解决撂荒地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依法加强对撂荒地的管理,并出台了相关措施,鼓励和引导撂荒地恢复生产。

    近年来,由于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和农业生产效益下降等因素影响,该市部分地方出现了农村耕地撂荒的现象,对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保障主要农产品市场供给产生了不利影响。 

    《通知》规定,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发包方和承包方须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和改作非农业用途。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本市各区县(自治县)所辖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自治县)政府驻地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对收回的撂荒地、承包地和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撂荒一年以上的承包耕地,发包方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代耕,代耕收入归代耕人所有;对连续两年撂荒的耕地,由原发包方收回。 

    《通知》指出,因弃农经商、长期外出务工或家中缺少劳动力等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须委托他人代耕。同时,乡镇政府、耕地发包方、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等要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鼓励和引导农户在不改变撂荒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知》还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自愿将土地流转给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支持和帮助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撂荒耕地,组织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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