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一码 物码同追 重庆出台方案推动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26-07-27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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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记者了解到,市药监局、市医保局日前印发《重庆市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全品种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追溯要求,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推进药品全品种信息化追溯。

按照《方案》,到2026年12月底,全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药店、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率先实现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95%(原料药、医用氧、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等除外),医保定点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可放宽至2027年3月,其他有条件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做到应扫尽扫。

《方案》提出,药品入库时,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全品种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

药品出库时,药品批发企业应按照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通过持有人追溯系统将药品追溯信息提供给下游企业或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在药品销售出库时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上传出库追溯信息,并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追溯码信息。鼓励开展购药信息化登记,记录处方药、含麻复方制剂等要求实名购药登记的药品销售及追溯相关信息。

对医疗机构来说,药品入库时,医疗机构要验证上游企业提供的相关追溯信息,按照验收要求扫描追溯码进行核对并上传入库追溯信息。在药品出库时医疗机构要根据销售包装扫描追溯码,记录并上传出库追溯信息。医疗机构采购退货、销售退回等行为要规范执行扫码追溯,防止误扫其他销售单元的追溯码(整箱/板的大码、中码),保证药品使用全过程追溯数据真实完整。

此外,各医疗机构按照药品追溯标准要求保存药品追溯信息,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追溯数据,发生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风险时,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及上游供货企业,完整记录并提供药品召回流向信息,不得随意更改、变动或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