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击右上角 选择浏览器打开

(欢迎您)注销

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

发布时间:2020-05-06 10:32
发布时间:2020-05-06 10:32
字号: [小] [大] 【打印正文】
分享到:

5月5日,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在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说,为落实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款分账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款专款专用,《条例》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该负责人说,“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即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人工费分别拨付进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两个独立账户,其中人工费必须拨付进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该规定从源头依法规范并解决长久以来困扰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薪款不分”的矛盾。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将资金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该负责人说,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需要先行足额清偿农民工工资,并负有30天的公示义务。

该负责人还提示说,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开设、不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承担罚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责任,同时将承担责令项目停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加强对资金拨付情况的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资金有保障,严禁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我是“渝快小宝”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 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