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税务局印发《不予实施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规定: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采取非强制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或者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明显不合理、不恰当的12个事项,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是国务院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中的一项。
为此,我市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此《清单》。
《清单》中12个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事项包括:“纳税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处理且不采取强制措施不影响检查进行和结果执行的”“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 “纳税人已足额提供纳税担保且未超过担保期限的”等内容。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时,税务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以及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这种行政强制措施是执法强度最高的方式,将对纳税人生产、生产产生极大影响。”重庆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邓华平表示,推行柔性监管,能在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同时,也能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生活的影响降到最小。这种更有温度的执法,能更大程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化解行政争议,优化营商环境。
事实上,这种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举措,已经对纳税人产生了正面影响。
据介绍,我市一独资企业,因虚开发票被重庆市税务局处以5万元罚款,但因资金周转困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清罚款。按照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且每天可加处3%的罚款。可考虑到该企业只有一人,强制措施会对其基本生活产生影响。最终,税企双方达成协议,该企业在两年内分期缴纳罚款。后来,企业资金周转问题解决后,很快主动缴齐了罚款。
“《清单》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重庆市税务局党委成员、总审计师辜昭表示,重庆市税务局将持续聚焦市场主体期盼,更大力度利企便民,把企业发展的土壤培育得更好,加快打造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