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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这三种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2-11-30 10:51
发布时间:2022-11-3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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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晚,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53场新闻发布会举行。

重庆广电第1眼客户端记者:最近有个别小区的市民聚集并且擅自离开风险管控区的情况,我们知道目前疫情形势比较吃紧,想请发言人介绍一下在疫情防控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总队长顾毅表示,自疫情发生以来,确实存在个别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滋事闹事,影响和破坏全市疫情攻坚,公安机关也依法进行了打击。

新闻发布会现场。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首席记者 李文科 摄

顾毅主要从疫情防控期间三种易见的违法行为作解答:

——对于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高风险区外溢人员等拒绝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定点救治医院、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场所,或者在社区、居民小区等区域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起哄闹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防疫工作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明知自己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顾毅呼吁广大市民,尤其是感染者、密接者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落实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等措施要求,这既是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为战胜疫情作出贡献。每个认真做好自身防护、认真落实隔离措施的人都是战疫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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