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近日,重庆市财政局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严格购买范围和内容、界定购买和承接主体、规范项目实施流程、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通知》,政府购买服务是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
严控购买范围,明确“什么不能买”。
《通知》要求,所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必须严格在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指导性目录内进行,未列入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购买。同时,明确了严禁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包括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党内文稿起草、党组织会议和党建活动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党建活动阵地管理等党务工作事项。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清晰界定主体,明确“谁来买”和“谁能接”。《通知》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需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通知》强调,购买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确定采购方式。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承接主体应当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在组织保障和监督方面,《通知》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落实措施。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自身直接履职事项进行外包的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违反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的进行处理处罚,重点关注党建、行政执法、内部文稿、人事制度修订、节约型机关创建等事项外包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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