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5-04-27 17:41
【享受主体】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①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②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③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享受条件】
(1)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2)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3)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4)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5)执行日期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