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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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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司法实践中因清算组或管理人无法接管营业执照、公章,股权存在质押等原因,导致企业不能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问题,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简化了注销登记程序。明确规定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或者宣告破产后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二是强化了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应用。《纪要》明确规定,营业执照遗失的,管理人或清算组可以选择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营业执照遗失作废或未能接管的声明。三是明确了企业注销前先行处理分支机构或子企业的义务。《纪要》规定,设有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应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在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程序中将其处理完毕。其目的是避免企业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子企业因法人或股东主体资格灭失,产生新的“注销难”问题。四是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企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实践中有些企业因股权存在质押,影响了企业的及时退出。为解决这一问题,《纪要》明确规定,由作出终结裁定的法院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先办理注销质押登记,再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为了保护质押权人的利益,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给股东的,清算组或管理人应将股权被质押的股东的分配额提存,并及时通知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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