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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跨境贸易
发布机构: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1-22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05-11
主题分类: 跨境贸易
发布机构: 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1-22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05-11


海关总署关于

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的便利化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见附件1),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附件3)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

二、企业在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后,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补录信息,由属地海关实施100%联网核查,并按海关总署统一布控指令实施货证一致性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允许货物销售或使用。

三、对于凭《自我声明》申报,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收货人应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退运或者销毁。

四、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对凭《自我声明》申报后,以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涉及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HS编码范围

      2.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参考格式)

      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11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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