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府发?2008? 号 渝文备[2008]49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养犬管理的通告 长寿府发[2008]91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我区养犬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实施分区管理。本区凤城街道辖区的凤岭路、向阳路、骑鞍、三峡路、望江路、梅村、东街、轻化路、滨江路、桃花社区为重点管理区。本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和登记,不得饲养。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免疫制度,犬只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三、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人在本区的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办理养犬登记,并按规定按年缴纳犬只管理服务费。 四、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犬只必须到兽医部门指定的地点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四)重点管理区域内户外活动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犬只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六)不得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等赔偿责任。 (九)对疑似患狂犬病的犬只要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对患狂犬病的犬只及时捕灭。 五、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经公安部门依法确认有一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六、对流浪、弃养犬只,统一送犬只收容留检所,7日内无人认领或不能查明养犬人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七、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对违反犬只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九、本通告由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