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08]38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试行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0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垫江县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垫江县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垫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垫江县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本县注册商标。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县府办、县政府法制办、县经委、县贸易委、县农办、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垫江县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负责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认定垫江县知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第六条 垫江县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县同行业中位居前列,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税、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全县同行业中领先;
(四)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
(五)近三年来未发生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行为,具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符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申请认定垫江县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奖情况;
(六)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为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可以向县工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垫江县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第九条 县工商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垫江县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后,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垫江县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
垫江县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应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条 被认定为垫江县知名商标的,由县政府发给《垫江县知名商标认定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垫江县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由该知名商标所有权人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 垫江县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其商标专用权受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在垫江县范围内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县工商局不予核准登记;
(二)其他经营者不得在垫江县范围内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等,以免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
(三)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丑化、贬低知名商标;
(四)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可以标明“垫江县知名商标”字样,但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五)知名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该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以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垫江县知名商标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未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垫江县知名商标”字样、标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严重影响本县知名商标信誉的。
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工商局注销其知名商标:
(一)在有效期内,丧失知名商标条件的;
(二)期满不按本办法重新申请的;
(三)连续二年未使用该知名商标的。
第十五条 经知名商标持有人同意,县工商局可以从垫江县知名商标中向重庆市工商局推荐著名商标。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和引导本县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重庆市著名商标、垫江县知名商标。县政府应当对获得以上称号的商标所有权人进行奖励,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工商局负责解释。垫江县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由县工商局另行制定实施。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