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规审发[2006]16号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
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
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
|
建设项目类别
|
计算单位
|
小型汽车
(单位:车位)
|
出租车(单位:车位)
|
旅游车(单位:车位)
|
装卸货车
(单位:车位)
|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单位:车位)
|
备注
|
|
一区
|
二区
|
|
住宅
|
别墅
|
户
|
1
|
≥2
|
每个住宅区设置2~3个。
|
|
|
|
1. 别墅指住宅楼层不高于三层,户均建筑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的独立式或联排式住宅;
2.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等政策性的住房,其停车配建指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餐饮、娱乐性质的建设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
|
普通住宅
|
100m2建筑面积
|
0.34
|
0.6
|
|
商业、办公、展示
|
100m2建筑面积
|
0.5
|
0.7
|
每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
展示类项目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设置3个,超过部分每1万平方米设置1个。
|
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设置1个,1 ~5万平方米的设置3个,大于5万平方米的设置4个。
|
按配建总停车位每100个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
|
学校、医院
|
100m2建筑面积
|
0.5
|
0.6
|
|
体育场馆
|
大型体育场馆
|
100个座位
|
3
|
4
|
每2000个座位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
每1万个座位设置3个,不足部分按2个设置。
|
|
其它体育场馆
|
100个座位
|
2
|
2.5
|
|
公园
|
100m2用地面积
|
0.1
|
0.2
|
设置3~8个。
|
设置1~5个。
|
|
|
交通枢纽
|
100名设计旅客容量
|
2
|
3
|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
每1000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
|
工业
|
厂房
|
100m2建筑面积
|
0.2
|
0.3
|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设置2~3个。
|
|
|
|
|
仓库
|
1000m2建筑面积
|
0.2
|
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