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元旦开始,全国统一施行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原《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与原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主要区别是:
一、在新的程序规定中增加了复核程序,即: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交警总队法制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法制处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要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受理复核申请。一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是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是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二、新程序规定中明确了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三、新的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的资格问题,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要由取得初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质的交通警察处理,新的工作规范明确了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就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增加了证据公开的内容,提高了工作透明度。新的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中对发生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
五、新的程序规定和工作规范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不泄露其侦破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告知案件侦办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