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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8年05月14日 16:26   市民政局

    按:近日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为了让公众及时了解我市在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方面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民政局对此进行了政策解读。

    一、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总体情况
    全市辖40个区县(市)和2个开发区,有129个街道、897个乡镇,总人口319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353万人,占总人口的74%。截至2007年底,全市纳入财政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14.83万人,占农业人口的6.3‰。目前,全市实有敬老院1042 所,五保家园1793个,总床位5.1万张,入住五保对象47478人,代养社会老人674人,集中供养率31%,高出全国集中供养平均水平10%。
    二、调标前全市农村五保的最低供养标准及此次调标背景
    2007年底前,按照三个经济圈的划分,全市农村五保的最低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600元、1400元、1200元,年支出供养金2.06亿元(其中市财政补助5814万元),年人均供养水平为1390元,全国年人均实际供养标准为1176元,每人每年高出全国实际供养标准214元。为消除一段时间来物价连续上涨对农村五保对象生活的影响,4月11日,市政府召开农村五保供养专题会议,决定全面建立农村低保与五保联动机制,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高于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与农村低保同时调整提高,并适当提高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域内五保对象的保障水平,适当缩小三个经济区域的五保供养差距,确保五保对象基本生活能达到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5月4日,市政府制定公布了《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号),从2008年1月起,按照三个经济圈的划分,全市农村五保最低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900元、1700元、1500元。
    三、严格按照程序,防止错漏
    为规范管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制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普查与认定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严格审核认定,由区县民政部门每季对已纳入五保供养的对象进行全面清理,对符合条件而未纳入的对象及时认定审批,并核发新的《农村五保供养证》。每个五保对象从申请、评议、审核到审批,在30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整个程序公正透明,及时快速。同时,各乡镇通过财务统计软件,每月底将五保对象个人信息全部录入微机,建立电子台账,并逐级上传汇总,建成市、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三级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做到应保尽保——杜绝了漏保。从2005年以来,五保供养经费全部纳入区县(自治县)财政直补,实行财政直拨,专账管理,银行代发。即,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每月按时向财政部门提供供养人数,由财政部门依据供养人数,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的银行卡,直接发放到人到院,做到一人一卡,一院一账,按月发放——杜绝了冒领。
    四、采取多种形式为民提供咨询
    为了便于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方面的具体政策,我局采取多种形式为民提供咨询。一是在中国反贫困网站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民政工作专网都建立了专门的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咨询和疑难解答平台,并欢迎人民群众投诉与监督;二是开通了66001919救助投诉热线,专门开展便民救助服务,加强与广大群众和五保对象的直接联系,对广大群众和五保对象的任何咨询和投诉,我们都要逐一进行解答和回复;三是凡是人民群众和五保对象反映强烈的问题,由市民政局低保处委派市低保事务中心安排专门人员调查处理,负责回复。 
    五、为全部实现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提供创造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重庆,进一步搞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近日,市政府作出决定,从今年起,利用3年时间,市级投入1.2亿元,新建敬老院110所,改扩建敬老院393所,新增床位2万张,妥善解决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问题,确保有入院需求的五保对象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六、在医疗救助方面提供优惠
    在医疗救助方面,由政府出资资助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对象因病住院治疗,住院费用经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后,还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常年患病需院外维持治疗的,发给一定数额的日常医疗救助卡,实行日常医疗救助,让农村五保对象病有所医,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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