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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对药品暂停销售的企业实行行政强制措施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8年06月30日 09时49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按:近年来,虚假违法广告已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为了加强治理,提高用药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被暂停销售的违法企业发布更正启事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法》(渝食药监市[2008]42号 以下简称《办法》),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渝文审[2008]12号)。为了让大众及药品广告发布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我市加强药品广告监管进行政策解读。

    一、背景、目的
    按照法律事权的划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前置审批机关,依法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和日常监测。
    我局一直立足本职,对发现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定期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予以嚗光。
    为加强宣传、突出服务功能,我局自行研制开发广告查询系统,将所有经我局审批、备案的广告予以公布,方便群众核实,为提高人民群众辨别真假药品广告的能力,我局还在网站上开辟了专题专栏,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消费安全警示和进行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案例评析,提醒消费者安全用药。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坚决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未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做出形式和内容上的具体要求,涉及被暂停销售药品的企业在发布更正启事时,存在版面小、次数少、内容含混等问题,社会知晓度不高,起不到对消费者的警示作用,发挥不了公众在广告治理中的社会监督作用,同时因违法成本低,部分药品反复被暂停销售,在强制措施解除后其违法广告又反复发布,也达不到对企业教育和惩戒的目的。
    在药品广告监管工作中,对虚假广告涉及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是必要而有效的行政手段,为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针对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市政府法制办的指导下,我局制定了此办法。
   
二、什么情况下采取药品暂停销售强制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三、对更正启事内容的要求
    1、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名称、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名称、发布的媒体名称(包括具体的版面、电视频道、电台频率)、药品生产厂家;
    2、药品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种类,并明确说明违法的具体表现或内容;
    3、国家核准的药品说明书、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4、明示因发布违法广告被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暂停销售及暂停销售的起始时间;
    5、向公众表示歉意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
   
四、对更正启事形式的要求
    1、须在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2、在平面媒体上更正的,必须是发布违法广告的同一版面、位置、相同的版幅;
   在广播电视媒体上更正的,必须是发布违法广告的同一频道(频率)、时段、相同的播出时间,字体应清晰可辨,并通过旁白宣读;
    3、发布更正启事的天数必须与发布违法广告的天数相同,至少不得少于三天。
   
五、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企业须提交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的有效证明材料及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
    2、经对证明材料审核属实的,我局在网站上公示,时间为5天;
    3、公示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对存在异议的,在核实报告做出后1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
    4、解除强制措施决定后,将及时通知各区县分局和市药品稽查总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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