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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8年12月24日 10时43分   市科委

按:11月27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并于明年1月15日正式施行。 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政策,有关专家对其中的八个亮点进行了分析解读。


  关键词:科普内容

  条例原文:科普,是指……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的活动。

  解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学辉):这是对科普工作范畴的规定。科普既包括自然科学与技术知识,也包括社会科学知识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的科学知识;既要普及科学知识,又要倡导传播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指进行科学研究、社会实践认识事物、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基本手段;科学思想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是指导人们行动的系统看法和理论;科学精神,一般包括探索精神、实证精神、原理精神、创新精神和独立精神等。

  关键词:科普事业

  条例原文:科普是公益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解读(重庆师范大学副校长颜虹):科普事业的性质是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是指属于国家、社会或集体的共同的公共的事业。政府对公益事业在政策上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科普事业的性质是公益性的,社会力量要兴办,是否就与市场机制相矛盾呢?其实二者并不矛盾。社会力量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兴办的科普事业,应把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作为经营方向,首先考虑社会效益,其次才是自身经济效益,以确保科普事业的公益性质不改变。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科普场馆、设施,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关键词:科普工作联席制

  条例原文: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解读(市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温永高):这其实是对科普组织管理机制的规定。实践证明,必须明确科普工作的组织管理体制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府通过建立科普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共同推进的格局,才能保证科普工作顺利进行。
  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科委负责拟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政策引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科普工作;科协、社科联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应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工作。

  关键词:社会责任

  条例原文: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应充分利用各自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资源,开展形式各样的科普活动。

  解读(市科委法规处副处长王伟):这实际是要汇集我市各界的优势资源,集中行政、群团、企业和公民的力量,提高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四类科普工作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以此带动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整体提高。居委会和社区也要通过开展科普讲座,建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和活动室等方式,开展科普活动。
  同时,针对基层科普资源整合利用难的实际,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科普综合服务体系,居委会及社区应统筹安排、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普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服务。

  关键词:科技下乡

  条例原文:农业、文化、科技、卫生、移民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科技下乡和进村入户活动,引导城市科普资源为少数民族地区、库区、边远贫困地区服务。

  解读(市科委法规处副处长王伟):这是针对我市农村地区实际作出的具有区域特色的法律规定。我市广大农村特别是三峡库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的公众科学素养普遍偏低。为了推动统筹城乡发展,条例突出了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对农村的科普责任,使科技下乡活动常态化,直接进村入户,并引导城市科普资源为少数民族地区、库区、边远山区服务。
  同时,广播电视机构应开设农村科普专栏,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鼓励科技人员以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面向农村开展科普活动,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

  关键词:经费保障

  条例原文: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解读(市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温永高):加大财政投入,对科普事业给予长期、持续、稳定的支持,将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财政投入将主要支持以科普创作、科技传播渠道、科学教育和科普人才队伍为核心的科普能力建设及各类重大科普活动
  尽管《条例》对财政科普经费投入未作具体规定,但市人大常委会议对此高度关注,在审议说明中要求,区县人大审查和批准同级财政预算时,要按年人均不低于0.3元的标准纳入预算,并随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同级人大在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时,要关注科普经费投入;对投入不到位的区县,市人大要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并要求其督促落实。
  各级政府还将把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到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等投资计划中。同时,我市还将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经费给予扶持,实现全市科技资源的平衡和转移,让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固定的科普阵地,大大增强其参与科普的积极性。

  关键词:科普奖励

  条例原文:市政府设立科普工作奖,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把科普成果纳入市科学技术奖励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的评选范围。

  解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学辉):对成绩突出的科普工作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旨在调动和鼓励全社会参与科普事业建设的积极性。对兴办科普场馆、设施的社会力量,对创作和撰写科普作品、推广科普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对科普示范基地等开展的科普服务活动等,政府都将给予优惠和支持。而那些重点的科普性文艺作品,都有望被纳入创作生产文艺精品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

  关键词:对外合作

  条例原文: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解读(重庆师范大学副校长颜虹):这是对我市开放办科普的一条具体规定。运用开放的理念,将更加拓宽我市科普工作的思路,提高科普工作水平。通过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将有助于我们与世界各个国家、地区和境外同行,共同研究与探索普遍关心的科普问题。
  通过举办参加各类国际科普会议、交流科普信息和研究成果、制定执行双边或多边科普协议等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开展政府间、民间的科普合作和交流,让每个人都能参与到科普的行列。同时,政府将通过列入各级政府有关计划和给予资助等方式,对科普对外合作与交流给予支持和促进。

 

 

附件: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和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科教兴渝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和技术知识普及(以下简称科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公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的活动。
第四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
第六条  鼓励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之间开展科普交流,共享科普资源。
第七条  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政策引导,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科普工作,推动科普工作的发展。
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科普工作。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提供建议。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科普计划,将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支持、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科普课程。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安排一定的教学时数,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科技教育、科技发明、科普讲座、参观科普场馆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农业、文化、科技、卫生、移民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科技下乡和进村入户活动,引导城市科普资源为少数民族地区、库区、边远贫困地区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科普综合服务体系,提高科普组织化程度。
乡镇(街道)科协、文化、广播、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开展科普活动,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和农村民生所需的科学知识。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开展科普活动,宣传科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开设农村科普栏目,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人员以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面向农村开展科普活动,推广、普及农业实用技术。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镇劳动者科技知识培训的管理指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
第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科学素质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组织公务员参与科普活动,学习科学知识,提高科学素质和科学管理能力。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科普活动,自觉提高科学素质。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宣传工作。
电视台、广播电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转播科普节目,免费制作、播放科普公益广告。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栏目、专版。影视生产、发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工具开展科普活动。科技馆(站)、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应当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向公众开放实验室、实验基地、研究基地、陈列室和其他科技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产业园区应当面向公众集中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职工中开展科普讲座、专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革新等活动,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
鼓励企业创办行业或企业展览馆、博物馆等科普设施,利用自身的产品、技术和设施优势,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展示行业与企业的科技实力。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应当统筹安排、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资源,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建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或者科普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科普活动。所在地的社会单位应当为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洽谈会、博览会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利用场馆和设施开展相关的科普宣传。
第二十二条  医院、广场、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其公共场所设立科普宣传栏、橱窗等开展科普活动。
公益性广告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移民、气象、地震、文物、旅游、安全、司法等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普经费予以扶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五条 科普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
第二十六条 财政投资建成的科普设施,应当保障其正常运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挤占或改变用途。
财政投资建成的科普设施应当逐步向公众免费开放。科普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有关规定在科普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投资和兴办科普事业。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科普场馆、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创作和撰写科普作品,开展科普研究,推广科普成果,对出版、发行、进口科普读物、影视作品等予以扶持。
对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组织和个人开展的科普服务活动予以扶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重点科普性文艺作品创作应当纳入创作生产文艺精品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普工作奖,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科普成果纳入市科学技术奖励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选范围。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参照设立科普工作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妨碍科普活动或者侵犯科普组织与科普工作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贪污、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擅自拆除、挤占或者挪用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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