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8]13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方便公众及时、全面地了解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有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交委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相关背景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部分道路客运企业在取得客运线路经营权后,往往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擅自将其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经营(俗称“承包挂靠”)。这种经营方式导致企业对相关客运车辆及其驾乘人员的管理脱节,运输组织化程度降低,运输服务质量难以提升,不利于保障运输安全,制约了道路客运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完善和人民群众对道路运输需求的不断提高,过去形成的承包挂靠经营方式已不能适应道路运输市场的发展需要,承包挂靠经营的弊端已经暴露无遗,客观上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和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禁止挂靠经营、推行公司化经营成为道路客运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企业的迫切愿望。当前,我市道路客运企业正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加快客运经营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行公司化经营。同时,在实施公司化改造、推行公司化经营过程中,由于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缺乏,推行过程中的矛盾纠纷较大,经营不规范的现象凸显。为妥善处理好当前我市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规范道路客运经营,提高安全服务水平,推动道路运输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意见的贯彻实施对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运输组织结构调整,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道路客运行业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意见》适用的具体范围和工作期限
《意见》确定规范公司化经营的范围主要是针对在我市从事班车、包车(含旅游包车)客运的客运企业及其采取承包挂靠经营方式营运的、达不到公司化经营要求的客运车辆。我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规范公司化经营工作分别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化经营进程,减少客运企业与承包挂靠人的矛盾纠纷,《意见》将规范公司化经营的期限确定为允许不符合公司化经营要求的车辆经营至其经营年限到期(即车辆已不符合与之对应的班车客运或包车客运的运营要求而经营时间到期),到期后再实施公司化改造,达到公司化经营要求。此类车辆大部分的经营年限还有3-5年,因此,《意见》在工作目标中提出了力争通过3-5年的时间,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实现规范的公司化经营。
三、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具体要求
《意见》明确了公司化经营的七个方面具体要求:一是客运车辆产权:客运车辆必须由道路客运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实际产权完全归该企业所有,相关证照标明的车辆所有者为该企业。二是道路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道路客运企业的道路客运经营权,在许可期限内必须由该企业经营使用。严禁道路客运企业将道路客运经营权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三是劳动用工关系:道路客运企业必须与客车驾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用工合同),客车驾乘人员依法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权利,道路客运企业按有关规定对客车驾乘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四是道路客运生产组织:客运车辆由道路客运企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五是财务关系:营运收入由道路客运企业统一支配。六是安全责任:道路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客运车辆、客车驾乘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七是经营主体责任:道路客运企业是经营主体,承担经营主体风险责任,企业内部必须规范化管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四、规范公司化经营的主要途径
《意见》提出了实施公司化改造,规范公司化经营的五种方式,这是本《意见》的核心内容,也是解决当前客运经矛盾的有效途径。《意见》在规范公司化经营主要途径的相关内容上,一是明确了客运企业是规范公司化经营的主体,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经营方式是企业的一种自主经营行为,在符合政策法规和公司化经营要求前提下,不同的企业,同一企业的不同线路可以根据实际选择不同的公司化经营实现形式;二是提出规范公司化经营五种方式,以便于客运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施操作,具体为:1.对在车辆经营期限内现有承包挂靠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或者车辆经营期限到期且经营方式不符合本《意见》规定要求的,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或相关规定终止合同,在此基础上实施公司化改造。2.道路客运企业与承包挂靠人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公司化改造。3.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下,同一条客运线路的不同参营企业可采用自愿联合方式,依法新组建道路客运线路股份制客运公司,将分属于不同企业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主体变更为新公司拥有,依法吸纳现有承包挂靠人出资入股,多方联合进行公司化改造。4.道路客运企业间通过兼并、线路经营权置换等方式,相对集中形成规模,再进行公司化改造。5.对于道路客运企业自身没有改造能力的,可引入第三方通过兼并、资产重组、联合等方式,参与进行公司化改造;三是规定了兜底性条款,不排除客运企业采取其他符合实际的,又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规范公司化经营。
五、违反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行为的举报途径和处理程序
自《意见》下发之日起,严禁再出现任何形式的不符合《意见》规定要求的经营方式。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可向当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对违反公司化经营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或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负责,并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吊销相应客运车辆的客运经营权,注销其一切营运证件,收回的线路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客运经营权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对受到吊销客运经营权处罚的相关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年内不得受理其新增班车、包车客运运力的申请,不得邀请其参加客运经营权招投标。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关于对承包挂靠经营的认识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对道路运输“承包挂靠经营”进行界定,通常所称的承包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企业在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后,不由企业自身经营,而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将客运车辆交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客运经营权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授予依法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资格的客运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许可权,承包挂靠经营实质上是一种转让、转租道路运输经营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意见》在沿用对“承包挂靠经营”通常理解的基础上,对承包挂靠经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客运企业在取得客运经营权后,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擅自将其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企业名义进行运营。承包挂靠经营,导致道路客运企业与承包挂靠人责任界定不清,客运企业难以对挂靠客车、车主及驾乘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不利于保障运输安全和提高服务质量,已成为制约道路客运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据统计,目前我市客运车辆承包挂靠经营现象同全国其他省市一样,仍然较为普遍。
(二)关于禁止转让线路经营权、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将客运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违者由许可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客运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令)第五条: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