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总计有869,622人次拨打12366热线,其中人工接听电话82,466人次。此外,收发信函电邮传真355件,更新市局互联网站政策法规文件166个,热难点问题205个。 一、业务受理基本情况 全年受理业务(扣除未接通话务)按咨询类别划分:纳税咨询117,885件,涉税举报7,426件,发票查询77,782件,电话申报512,958件,服务投诉99件,纳税建议50件,其他2704件,合计718,904件。 二、热点问题 全年咨询的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拆迁户购房契税有什么优惠政策等。 三、典型问题 (一)我市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多少? 答: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相关规定,我市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情况如下: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月营业额20000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定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今年末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税? 答: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我国公民韩先生在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韩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呢?因为韩先生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以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去除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即,韩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三)拆迁户购房契税有无优惠政策? 答:根据渝地税发[2010]3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用以下优惠政策。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参看更多热点问题,请登陆重庆地税网站(www.cq-l-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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