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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8年01月24日   市规划局
    一、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
    我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应符合《城乡规划法》。在我市新的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尚未出台的过渡期间,《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不违背《城乡规划法》的,仍然适用;与《城乡规划法》相违背的,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都市区外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修改
    在2008年1月1日前经市政府同意修改原城市总体规划的,可继续进行,其编制与审批程序应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其他的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和报批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都市区外区县(自治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批准的,不要求备案;2008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应按规定报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
    四、乡规划、村规划的制定
    所有乡镇都应当制定乡规划;都市区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城区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规划区内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以外的村,以及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都应当制定村规划;都市区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城区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以内的村,以及已经确定撤并的村,不制定村规划;其他的村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制定村规划。
    五、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
    暂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及现行有关程序进行。
    六、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
    暂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执行。
    七、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一)违法建设的没收
    违法建设被处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处罚的,其履行程序和方式按照《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履行没收实物(违法建筑)或违法收入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法建设的强行制止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八、执行日期的衔接问题
    (一)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展城乡规划的制定或修改的,其下阶段的工作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项目在2008年1月1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并获受理的,该阶段许可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提出申请的,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违法行为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可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执行;违法行为在2007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应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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