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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49)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8年05月08日   
渝府发〔2008〕49号

 

 

 

 

 

 

渝府发〔20084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如下:

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900/人·年。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700/人·年。

三、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500/人·年。

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从2008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在20087月底前,依据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制定本行政区域五保供养具体实施标准,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八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民政  五保供养  标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5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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