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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渝府发[2008]113)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8年11月18日 09时08分   
渝府发〔2008〕113号

 

 

 

 

 

 

渝府发〔2008113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了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客运秩序,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畅通重庆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行动时间:20081120日至2009220日。

二、整治行动范围: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

三、本通告所称机动车非法营运,是指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许可并取得营运资格,擅自利用机动车(含摩托车)从事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行为。

四、整治行动期间,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有关查处机动车非法营运的行政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交通部门应当积极协助。

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五、对从事非法营运行动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责令停止营运、扣押非法营运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个人从事非法营运行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对非残疾人冒用残疾人名义使用残疾人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对组织非法营运的运输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对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从事非法营运组织行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

七、对伪造、变造经营证照、行驶证件、车辆牌号,使用无牌证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经营证照、行驶证件、车辆号牌从事非法营运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八、阻碍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整治行动期间自觉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有本通告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鼓励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营运行动,对举报有功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或者(02363751820(白天)、63751800(夜间)

交通部门举报电话:96096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  车辆  整治  通知

  分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1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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