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渝办发〔2008〕3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适用地区 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为3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北部新区; (二)二类地区为: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 (三)三类地区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二、提高各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到570元/月,二类地区提高到540元/月,三类地区提高到520元/月。提高后的标准均含门诊医疗费45元/月。 三、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从留存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调剂。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