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监察局在市政府和监察部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开展工作,与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二、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按照市政府和监察部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政纪的决定,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条规的宣传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察,提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负责对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政纪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参与制定地区性的政纪规章。检查、调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的内容,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参与制定本市有关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五、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派驻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会同市政府各部门、中央驻渝单位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做好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审核各区县(自治县、市)及市级各部门监察局(室)领导人选;组织和指导全市监察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履行市政府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七、负责对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从行政管理薄弱环节入手,规范政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八、负责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九、承办监察部和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监察局内设机构有:监察综合室、研究室、法规室、宣传教育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风工作室、执法监察室、第一监察室、第二监察室、第三监察室、第四监察室、案件管理室、案件审理室、监察举报中心、干部管理室。 重庆市监察局信访举报接待室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大楼1楼。 重庆市监察局举报电话:023-63897391 或 63898844(人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