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政局 |
|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4年05月11日 |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政工作的近期改革与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区县(自治县、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督促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组织报批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受安置工作,督促落实有关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接待站)和军供站的建设;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协同市政府救灾办,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上报灾情;承担有关减灾工作;管理、分配市级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七)建立和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承担审批全市性社会福利募捐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政策;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划名称的报批工作。
(十一)承办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区县(自治县、市)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管理和改革的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政策;指导儿童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政策;协调区县(自治县、市)间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协助相关处室研究提出民政工作的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民政业务的宣传和创先争优工作以及外事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工作;承办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安全保卫、卫生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对外接待、车辆管理、机关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三)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章并督促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区县(自治县、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法;负责市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抚处(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拟定贯彻优待法规的具体办法;监督检查优抚条例和有关制度的落实;承办报批、褒扬革命烈士的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安置处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组织实施有关安置法规;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干休所工作。
(六)救灾救济处 协同市政府救灾办,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管理、分配市级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市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完善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规章办法;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区县(自治县、市)社会救济和五保供养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和收养管理的政策、规章,指导、协调婚姻、收养登记管理机构的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市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建议;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及乡、镇行政区划名称的报批工作;承办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和审定;组织、协调和指导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区县(自治县、市)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九)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地方性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拟定殡葬工作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收容遣送工作政策;负责协调区县(自治县、市)间收容遣送工作;指导福利事业单位、收容遣送站的工作。
(十)组织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党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系统职工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工作和知识分子、统战工作;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管理等工作;指导民政系统教育培训和重庆民政学校的工作;负责局系统模范先进人物和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指导局系统群团建设工作。
(十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安排离退休干部的休养和参观学习活动;管理使用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指导红军休养所的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与审计处实行合署办公 负责局系统审计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党纪、政纪案件和履行监督检查、审理工作;受理有关来信来访、举报案件管理和日常行政监察业务;承办市纪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业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内部监督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 与组织人事处合署,负责局机关党务和领导工青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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