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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监察举报中心
1、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中心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重庆市监察局监察举报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大楼1楼
电话:(023)63897391
属各区县(自治县、市)监察机关管辖的事项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监察举报中心举报。
2、对举报人的保护
向监察机关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监察机关对以下事项进行保密:
(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3)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4)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二)受理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所谓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不服所受到的行政处分决定,依法申请法定受理机关予以复查、复核,要求重新处理的活动。
1、申诉方式
国家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三条申诉途径:
其一,向作出原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其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申诉;
其三,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2、向监察机关申诉的期限要求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对申诉提起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这里的“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是申诉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而向监察机关提出复查申请的期限,“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是对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不服而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不提起申诉,则通过复查、复核程序请求监察机关裁决的权利即行消失。如果逾期提起申诉,则不能导致复查、复核程序的发生,而只能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申诉人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申诉。
3、监察机关复查复核期间
复查、复核期间是指监察机关进行复查、复核活动的期限,即监察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核决定。为保证监察机关及时处理不服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对复查、复核期间作了明确规定,即“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这里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是监察机关进行复查活动的期限,“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就是监察机关进行复核活动的期限。另外,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的规定,申诉人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并对原决定予以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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