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税总局明确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可延期申报纳税 |
|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8年05月14日 16:37 市地税局 |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四川、重庆等7个省市税务机关发出通知,明确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延期申报纳税。 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二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待申报纳税正常后,将申报纳税期内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累计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 三是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四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及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上述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
 |
纯文字索引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RSS订阅
重庆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05003300号 网站建议或意见:webmaster@cq.gov.cn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设置为1024×768)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