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民收养灾区孤儿方法 |
|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8年05月19日 08:53 市民政局 |
目前,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抗震救灾的首要任务是抢救生命。民政部门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对于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和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会予以妥善照顾,并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幸存的亲人,这样对孩子的康复会更有利。在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有关部门将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接收和安置孤儿,并尽早开展孤儿的收养工作,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孤儿。 由于儿童收养的手续比较复杂,市民一定要通过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依法收养,不能个人私自收养。如果决定要收养四川灾区孤儿,市民可以先预约登记,市民政部门将做好登记记录,届时,符合收养条件的重庆市民可按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孤儿收养。
一、收养方式
(一)如果决定要收养四川灾区孤儿,可以先预约登记; 重庆市民可以按照以下地址和联系方式进行预约登记: 1、重庆市民政局救助热线: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89号 电话:66001919 2、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同聚远景大厦14楼 电话: 67727736 67727737 (二)市民政部门将做好登记记录; (三)届时,符合收养条件的重庆市民可按照《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孤儿收养。
二、收养条件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孤儿的父母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必须年满30周岁; (二)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四)身体健康,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
 |
纯文字索引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RSS订阅
重庆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05003300号 网站建议或意见:webmaster@cq.gov.cn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设置为1024×768)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