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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创新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8年04月14日 10:00   江津区政府
    一是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且在本区城镇实际居住的家庭均可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二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审查工作,并经公告无异议后报廉租办。三是廉租办对已登记审批的家庭应结合其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实施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四是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1.16、0.65、0.35元/平方米•月三个标准进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五是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并以直管公房出售和租赁收入、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社会捐赠等资金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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