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0-11485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2001-05-28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发〔2001〕33号 | 发布日期 : | 2001-06-01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0-11485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2001-05-28 |
发布日期 : | 2001-06-01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 渝府发〔2001〕33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通知
渝府发〔200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现就加强对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对全市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型及重要的中型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它中型水利工程委托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二)国家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为主和国家投入一定资金共同建设的水利工程,为集体管理工程。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管理。 (四)农村集体、其他单位或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自主管理,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库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工程管理年度目标责任书。
二、加强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管理
(一)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1994年3月31日以后新建的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
(二)大中型水利工程形成的水利国有资产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资产监管职责。小型水利工程的水利国有资产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当地人民政府行使资产监管职责。
(三)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投入大中型水利工程形成的水利国有资产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负责资产营运和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投入大中型水利工程形成的水利国有资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投入小型水利工程形成的水利国有资产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代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资产营运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无偿投入水利工程所形成的水利国有资产,由各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营运和管理。
(四)凡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发生兼并、合资合作、拍卖以及其他涉及产权变更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财政部门批准;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报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凡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的,其资产处置行为无效,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重新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并按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鼓励在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功能的前提下,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拍卖等多种形式将使用权出让,建立起水利资产流通市场,实现水利资产的优化配置。
(六)水利工程实行承包、租赁和拍卖的,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发包、出租和拍卖。集体管理的小(一)型和位置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发包、出租和拍卖。集体管理的其它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包、出租和拍卖。
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经营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 国家管理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纳入水利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及维护;集体管理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专户存储,主要用于该工程的维修、整治和用于在受益范围内兴建其他水利工程,区县(自治县、市)可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水利建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三、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防汛、安全职责
(一)大型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责任由市人民政府和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水库的防汛、安全责任由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每年汛前各责任部门必须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大坝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度汛预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水利工程安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水库大坝安全、建筑物安全。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落实各类防汛物资、器材、交通、通讯工具及抢险突击队。
四、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
(一)加强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都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制度、财务制度、巡查制度、工程运行记录制度、重大事故报告等制度。
(二)严格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水利工程水价应在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水利工程水价应按照工程的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水价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要加大水价市场化的改革步伐,建立起合理的水价调节机制。水利工程水费要严格用于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工程水费。
(三)坚持以水养水、以电养水、以多经养水的方针。水利工程配套电站及其供区是水利工程不可缺少的整体,严禁将水利工程所属电站及其供区进行平调或划拨。在国家农电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要维持水利工程电站及其供区的现行管理体制不变,保障其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其经营收入必须用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四)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编制综合开发规划,大中型水利工程综合开发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并协助项目业主或工程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其它水利工程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并协助项目业主或工程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水利工程多种经营收入所得优先用于补充工程管理单位事业费的不足,再用于职工福利和扩大再生产。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招商开发,应在工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外招商。在招商开发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开发商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利益分配关系。
五、高度重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3-5年内完成除险加固的计划。市人民政府对中型以上及重点小(一)型水利工程的病险整治安排补助资金(包括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补助投资),其余水利工程病险整治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工作,确保汛期安全和工程效益的发挥。
六、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有条件的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
(二)逐步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与工程维护分离。把各个水利工程枢纽及渠道的管理站组建成片区水利工程维护公司,具体承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要把水利工程的维护推向市场,把维护职能和人员从管理机构中剥离出来,通过公平的市场竞争,降低维护成本。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责调整为资产管理、调度管理、安全管理、对维护工作的监督等。
(三)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与多种经营分离。要把水利工程的多种经营部分的职能从水利工程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设立子公司,让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手段,通过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实现公司效益的最大化。
(四)全面推行劳动用工、人事、分配等制度改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首先要逐步废除档案工资分配方式,实现收入与岗位责任及所创造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在劳动用工上要按照规定定岗、定责、定员的要求,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建立起上岗、待岗、下岗、退职、辞退的合理机制;在人事制度上,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是公司经理等管理人员,要实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要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合理的干部人事制度。
(五)加强社会保障,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对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式职工,一方面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全社会的社会统筹保障,特别是要参加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保险;另一方面,富余人员及下岗职工,要改变择业观念,面向社会及市场通过就业培训或采取多渠道实现再就业。对于下岗及退职人员的安置,可以参照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下岗及退职人员管理的相应政策执行。
(六)建立起多元化水利投入机制。对于经济效益显著的水利工程,要以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和社会融资,要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特别是受益群众在自愿的原则下投资兴建,并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引入水利建设,形成多元化、开放式的水利投入新格局。
附件:重庆市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中型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表
序号 | 区县(自治县、市) | 水库名称 | 所在乡镇 | 管理方式 |
1 | 万州区 | 新田水库 | 新田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2 | 万州区 | 登丰水库 | 高梁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3 | 开县 | 三汇水库 | 三汇乡 | 直接管理 |
4 | 开县 | 龙安水库 | 龙安乡 | 直接管理 |
5 | 涪陵区 | 水磨滩水库 | 李渡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6 | 涪陵区 | 卫东水库 | 马武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7 | 垫江县 | 双河水库 | 新民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8 | 巴南区 | 下涧口水库 | 高安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9 | 梁平县 | 盐井口水库 | 七条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10 | 南川市 | 土溪水库 | 大观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11 | 武隆县 | 山虎关水库 | 赵家乡 | 委托区县管理 |
12 | 酉阳县 | 龙潭水库 | 卜海乡 | 直接管理 |
13 | 酉阳县 | 胜利水库 | 桃云乡 | 直接管理 |
14 | 黔江县 | 小南海水库 | 南海乡 | 委托区县管理 |
15 | 秀山县 | 钟灵水库 | 钟灵乡 | 委托区县管理 |
16 | 合川市 | 双河水库 | 双龙湖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17 | 合川市 | 白鹤水库 | 三庙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18 | 巴南区 | 南彭水库 | 南彭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19 | 荣昌县 | 三奇寺水库 | 仁义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20 | 永川市 | 上游水库 | 五间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21 | 永川市 | 关门山水库 | 来苏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22 | 北碚区 | 胜天水库 | 偏岩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23 | 北碚区 | 海底海水库 | 龙王乡 | 委托区县管理 |
24 | 潼南县 | 青云水库 | 小渡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25 | 潼南县 | 从刊水库 | 光辉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26 | 渝北区 | 两岔水库 | 两岔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27 | 渝北区 | 新桥水库 | 王家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28 | 江津市 | 清溪沟水库 | 清溪乡 | 委托区县管理 |
29 | 大足县 | 化龙水库 | 化龙乡 | 委托区县管理 |
30 | 大足县 | 上游水库 | 中敖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31 | 大足县 | 龙水湖水库 | 土桥镇 | 委托区县管理 |
32 | 璧山县 | 金堂水库 | 正兴乡 | 委托区县管理 |
33 | 璧山县 | 同心水库 | 河边乡 | 委托区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