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0-08858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2007-06-28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 渝办发〔2007〕177号 | 发布日期 : | 2007-06-28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0-08858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2007-06-28 |
发布日期 : | 2007-06-28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 渝办发〔2007〕177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7〕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重庆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切实解决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农村饮水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五”期间,我市共计建成各类农村饮水工程1.81万余处,解决了234.13万人的饮水问题,改善了受益农户的生产生活环境,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提高。但是,目前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全市现约有1180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践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充实人员队伍,强化技术力量,落实工作经费,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解决农村群众饮水困难,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前期工作
“十一五”期间,全市要解决850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其中:2006年120万人(已解决),2007年150万人,2008年180万人,2009年200万人,2010年200万人。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统筹安排、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结合新农村建设、扶贫、城镇供水规划等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将建设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年度、乡镇和具体工程。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模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和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地区,要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或兴建适度规模、集中连片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在丘陵地区和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要因地制宜兴建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供水工程。要重点解决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地区、部分季节性缺水和2006年特大干旱突现的饮水困难地区的农村饮水问题。
同时,各地要按照“城乡统筹、布局合理、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结合”的原则,在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和“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加快前期工作进度,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三、严格制度,规范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质量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制度,按照审批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强化项目管理,所有工程项目都要严格按建设审批程序,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范围及对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国家补助资金县级拨款制和公示制等“六制”。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对于规模较小、分散或农户自建的项目,可由农户组建用水户协会实施,水利部门进行技术指导。所有工程必须在建前、建后对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工程投资及资金来源、参建单位及负责人、计划工期等内容进行公示。同时对违规违纪查处情况进行公示,建立健全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各地要大力推行专业化施工,对农村饮水集中供水工程项目要严格施工队伍“准入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施工队伍,坚决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规模较小或由农户自建的小型供水工程,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设计图纸,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把质量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成片区工作组,对项目的实施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建成后,区县(自治县)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自查验收,在此基础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抽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
同时,各地要建立激励机制,按照“谁积极,支持谁”的原则,坚持“先建先补、不建不补、建后再补”的工作方式,把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地方和群众的积极性。
四、加大投入,强化监管,提高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全市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投入力度,及时足额地对中央国债项目进行配套;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统筹、渠道不乱、用途不变、资金捆绑、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中央和市级扶贫开发、以工代赈、农村饮水项目等资金的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工程建设步伐。要积极创新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投融资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采取招商引资、银行贷款、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宽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筹资渠道;积极引导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以自筹资金、投工投劳等方式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的投入。
为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以县级报账制为核心的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饮水(国债)资金专户,由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实行报账制,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农村饮水安全专项资金。工程完工后,区县(自治县)审计部门要及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农村饮水工程顺利实施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对工程的运行和经营管理、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有关产品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的报批、投资计划的下达和项目审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对工程水质进行定期检测、监测,水质检测费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要积极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适当补贴的办法,力争完成城镇300万人及周边农民的饮水安全指导性计划;供电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免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电力增容费,实行同网同价;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对工程经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税务部门对新投产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十一五”期间减免有关税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物价部门负责核定镇乡场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价格和工程的供水价格。
六、明晰产权,创新机制,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和经营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建后管护制度。要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群众参与的运营管理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
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乡镇和村、用水户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行使业主职能;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有相应管理能力、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负责经营维护;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国家补助为辅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应核发产权证,允许继承、转让;以国家投资为主、引进民营资金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民营投资者和受益农户集体共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户代表作为董事参与供水工程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所有农村饮水工程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要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集体、个体拥有产权的饮水工程,在拍卖、转让时应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完全由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要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依法合理定价,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可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实行“用水定额管理,超额累进加价”制度。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计收标准要按照“有利于规划内饮水安全人口充分受益,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确定;对于规划内受益农户和农村学校、经济困难地区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属自投、自建、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可由受益户协商定价。以国家(或私人)投资为主,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应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户,水费可由民政部门核定后从公共财政中列支。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