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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621 主题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08-06-06
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8〕64号 发布日期 2008-06-12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621
主题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成文日期 : 2008-06-06
发布日期 : 2008-06-12
标题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 渝府发〔2008〕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单位GDP能耗

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08〕6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统计局、市经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降耗统计指标体系与监测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以上,是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能源消耗统计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节能降耗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三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二、切实做好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两个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下,2008年6月底前完成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和能耗监测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全市实际情况的能耗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种能源的统计和监测工作,按时报送数据。对节能降耗各项数据要进行质量控制,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监察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严肃查处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降耗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降耗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审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区和重点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降耗的工作合力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科学组织,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降耗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市经委和市统计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降耗工作的良好氛围。

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统计局、市经委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落实两个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结合我市各行业的能耗特点,从能源生产、供应和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等相结合的、覆盖全社会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门、行业管理协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能源统计调查方案的总体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适应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能源统计制度,做好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耗的统计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进一步充实能源统计力量,配备专职的能源统计人员和必要的现代化办公设备。

(三)各能源生产和用能单位要从人员安排、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生产、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三、指标体系

(一)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制度。

1.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主要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天然气生产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监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制度。

建立健全能源在区县(自治县)间的流入与流出统计和能源流通统计制度,掌握分区县(自治县)能源供应总量。

1.煤炭。将现有市及区县(自治县)间煤炭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全市及分区县(自治县)煤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经委组织全面调查。

2.成品油。成品油是由石油经销企业专营的产品。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全市购进量、区县(自治县)购进量,全市销售量、区县(自治县)销售量,库存量等。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商委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等。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3.天然气。重点是全市天然气生产、消耗及区县(自治县)之间的供应情况。

调查内容:全市天然气生产量,全市及各区县(自治县)、重点企业天然气消耗量等。

调查范围:本市范围内全部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企业。

调查频率:季、年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经委牵头组织全面调查。重庆燃气集团、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气矿、西南油气田川东开发公司等天然气开采、供应单位协助。

4.电力。重点是全市电力生产、购进、消耗及区县(自治县)间供应情况。

调查内容:全市电力发电量、购进量、销售量及各区县(自治县)、重点企业销售量等。

调查范围:全市电力生产、供应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电力行业协会和市电力公司组织全面调查。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涪陵水利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协助。

5.液化油气制品。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

调查内容:液化油气制品全市购进量、销售量及分区县(自治县)销售量等。

调查范围:全市经营液化油气制品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商委组织全面调查。

6.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等产品统计数据,目前主要利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加工计算取得。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1.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和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和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3.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组织重点调查。

4.建立健全建筑、房地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建筑业。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资质以内的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房地产业。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调查频率:半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5.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餐饮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2007年为年报,2008年起限额以上企业为季报,限额以下企业为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抽样调查)。

(2)住宿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星级企业,星级以外和个体住宿企业。

调查频率:2007年为年报,2008年起星级企业为季报,星级以外和个体住宿企业为年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市旅游局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抽样调查)。

(3)交通运输业。

①铁路。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铁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②航空。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重庆行政区域内航空运输企业和航空机场。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民航重庆监管办组织全面调查。

③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市交委负责对城市公交企业、重点专业客货运输企业和港口组织实施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行抽样或典型调查。

6.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7.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耗能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水消费量及分区县(自治县)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起实施。

调查方式:各主管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1)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对大型写字楼、物业管理公司的耗能统计调查;

(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对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的耗能统计调查;

(3)市教委负责组织对大中小学校的耗能统计调查;

(4)市文化广电局负责组织对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影剧院、图书馆等单位的耗能统计调查;

(5)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对公园、旅游景区的耗能统计调查;

(6)市市政委负责组织对市政设施、道路照明的耗能统计调查;

(7)市科委负责组织对全市科研院所的耗能统计调查;

(8)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对体育场馆、大型运动设施的耗能统计调查;

(9)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对市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耗能统计调查。

8.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国家统计局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从统计改革发展的趋势来看,单耗统计范围会逐步扩大,将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产品单位能耗统计技术性强,难度大,需要有关技术标准部门配合,制定统一规范的计量和统计标准。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组织编制有关的技术标准,待国家统计局有关的统计制度出台以后,再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相应的统计调查制度。

9.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和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目前,国家统计局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统计标准、统计指标和调查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将会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10.建立季度全市能源消费总量以及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科学、统一、符合重庆实际情况的全市季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

11.制定年度分区县(自治县)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满足年度核算区县(自治县)能源消费总量和发布GDP能耗公报的需要。在现行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与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的内容全面实施以后,我市能够基本适应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需要和建立能耗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需要,达到保障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能源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的基本要求。

四、责任分工

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能源统计的组织协调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能源统计调查总体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全市能源生产、流通、消耗统计数据的汇总和核算;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各行业能耗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负责部门、行业能耗统计指标的设计并协助和指导各部门、行业管理协会制定有关能源统计调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各行业管理协会及有关单位按全市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能源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按时向市统计局提供所需资料。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由有关参与部门共享。

有关能源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报表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

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在建立健全全市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和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行业、各区县(自治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一)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要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全市73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办负责监测,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应包括能源统计的数据监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对本系统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监测。

(三)从2008年起,全市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全市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各区县(自治县)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能反映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三、监测范围

(一)监测全市及各区县(自治县)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监测指标:主要能源品种消费增长及结构变化情况;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监测频率:全市按季度,区县(自治县)按年度。

监测部门:市统计局、市经委(市节能办)。

(二)监测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监测指标:火力发电、建材、化工、煤炭、矿采选、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加工、造纸等行业主要能源品种消费增长及结构变化情况;单位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及其降低率等。

监测频率:每季度。

监测部门:市统计局、市经委(市节能办)、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监测重点耗能企业。

监测对象:年消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

监测指标:主要能源品种消费增长及结构变化情况;单位产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及其降低率;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完成情况等。

监测频率:每季度。

监测部门:市统计局、市节能办负责对列入国家重点监控的13家重点耗能企业和市重点监控的60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其余重点耗能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监测。

(四)监测主要能源品种消费情况。

监测指标:煤炭、油料、天然气、电力等消费量及其增长率等。

监测频率:每季度。

监测部门:市经委(市节能办)、市商委、市电力公司。

(五)监测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节能降耗重点项目落实情况。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全市节能降耗重点项目的节能量等。

监测频率:每半年。

监测部门:市经委、市节能办。

(六)监测建筑企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监测指标:单位建筑业总产值能耗、单位施工面积能耗及其降低率。

监测频率:每半年。

监测部门:市建委、市统计局。

(七)监测批发和零售企业、餐饮企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监测指标:单位销售额能耗、单位营业额能耗和单位营业面积能耗及其降低率等。

监测频率:每半年。

监测部门:市商委、市统计局。

(八)监测交通运输、港口企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监测指标:客货车辆数;单位货物周转量能耗、单位旅客周转量能耗及其降低率;汽车、轮船百公里油耗及其降低率;单位港口吞吐量能耗及其降低率等。

监测频率:每半年。

监测部门:市交委、市统计局。

(九)监测机关、学校、医院、酒店、科研院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大型写字楼等主要建筑物节能降耗进展情况。

监测指标:车辆数、百公里油耗及其降低率;单位面积能耗及其降低率;人均耗水量和人均能耗及其降低率等。

监测频率:每半年。

监测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教委、市文化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市政委、市科委、市体育局、市机关事务局等部门。

四、监测方法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油品、煤炭、天然气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衔接。

5.居民生活电力消费量增长速度,用以监测生活用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6.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