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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62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08-07-03
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8〕71号 发布日期 2008-07-03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624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成文日期 : 2008-07-03
发布日期 : 2008-07-03
标题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的通知
发文字号 : 渝府发〔2008〕7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的通知

渝府发〔2008〕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优秀的近现代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是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和利用,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的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评选工作,重庆市第一批(98幢)优秀近现代建筑评选结果已经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二、市规划局要会同市建委、市文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指导意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

三、市规划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根据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级别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在保护范围内原则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的建设活动。在建设控制范围的建设项目,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灯饰等方面与优秀近现代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保护建筑的空间环境。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范围进行建设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市文化、教育、国土房管、环保、旅游、新闻办等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和利用监管工作。

五、优秀近现代建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要制定有利于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工作措施,明确所有人和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合理安排使用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以及公有建筑合法转让、出租的收益,多渠道筹措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资金,保障行政区域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正常维护。

六、市规划局要会同市建委、市文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考核(纳入政府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考核结果。

    附件: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第一批)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