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595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2015-12-30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15〕211号 | 发布日期 : | 2016-01-07 |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5780L/2021-00595 |
主题分类 : | 卫生 |
发布机构 : | 市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 2015-12-30 |
发布日期 : | 2016-01-07 |
标题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 渝府办发〔2015〕211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近年来,我市各行业(领域)不断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重点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和职业病发病具有潜伏期等特点,我市职业病事件也时有发生。目前,全市企业数量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人数较多,职业病危害广泛分布在矿山、建设、冶金、建材、机械、化工、家具、制鞋、电子等30多个行业(领域),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面临严峻复杂形势。
职业卫生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管责任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良好格局。要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列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依法依规,全面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相关制度和档案资料。要将职业卫生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一并管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等。
(二)强化教育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要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告知。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要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控与管理。要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要按规定设置通风报警装置、警示标识和应急设施设备,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五)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等各项制度。严格按规定落实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评价制度。检测、评价中发现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治,确保符合要求。要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妥善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危害,防止事故扩大,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一)部门监管职责。
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不含煤矿、医疗机构、军工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备案)、作业场所(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医疗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含煤矿、医疗机构)。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不含煤矿、医疗机构)。大力推进重点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并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统计分析等工作。
2.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化学品毒性鉴定及职业卫生事故应急救治等工作,向社会公布经批准依法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为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对策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信息支撑。
3.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的落实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负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开展职业病人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等工作。
4.煤矿安全监察(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查处。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教育培训、信息统计等工作,承担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煤矿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监管。
5.工会组织。参与制定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6.民政部门。依法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开展医疗、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工作。
7.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与登记备案工作。
8.财政部门。将职业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必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
9.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情况。督促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
11.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全市各级经济信息、教育、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业、公安、国土房管、市政、水利、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园林、铁路、民航、电力等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要重点围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危害警示告知、危害申报、职业卫生“三同时”、粉尘和有毒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与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等内容开展检查督查。
(二)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的监管职责。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领域)管理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含下属公司)及其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2.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各区县(自治县)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内的中央在渝企业和市属企业实施职业卫生监管。
四、强化“三基”建设,不断改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要以加强职业卫生基层建设、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基本素质“三基”建设为抓手,不断改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一)加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建设。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发展规划,保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不断增强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明确承担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充实熟悉职业卫生专业人员,优化监管队伍。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服务水平。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监管机构和人员,保障监管工作有效开展。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落实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建立完善管理档案资料。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重庆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公报和有关企业规模划分标准,在本行业(领域)认真开展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力争到2017年年底前,切实把本行业(领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量、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等基本情况摸清,建立较为完备的管理档案,为监管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结合安全生产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能力。要加强职业卫生宣传,营造浓厚的职业病防治氛围。
(四)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用人单位建立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档案、粉尘和毒物等重点危害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体防护等为抓手,全面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力争到2017年年底,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全部达到管理规范、主要危害有效控制、劳动者健康有保障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合格标准。
五、突出重点,加大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和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防尘、防毒等重点危害专项治理。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尘肺病和职业性中毒两大高发职业病,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防尘、防毒、防暑、防噪声、防电离(非电离)辐射等重点危害专项治理。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建材生产、化工、冶金、陶瓷生产、家具(套装门)制造、制鞋(革)、铅酸蓄电池、玻璃制造、机械、电镀、汽车维修、粮食加工、饲料生产和电子等涉尘、涉毒重点行业(领域),坚持当前与长远相结合、重点与全面相兼顾,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消除或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方式,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督检查执法机制,推行职业卫生分级分类监管和政府购买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建立实施职业卫生“黑名单”制度和企业职业卫生诚信激励惩戒机制,加强与金融保险、招投标等机构信息通报,严格限制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六、加强舆论监督和工作协作
(一)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要保障劳动者对职业健康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劳动者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反映职业卫生工作中的问题。
(二)加强职业卫生综合监管和协作配合。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作用,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安监、卫生计生、人力社保以及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施工许可等有关行政部门,要建立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系机制,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