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196 主题分类 法制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6-06-06
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府办发〔2016〕100号 发布日期 2016-06-06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196
主题分类 : 法制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 2016-06-06
发布日期 : 2016-06-06
标题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 渝府办发〔2016〕100号
渝府办发〔201610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确保政府立法工作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发挥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努力为我市“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在20166月底前建立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确定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20176月底前探索完善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运行方式、考评机制等规定;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参与度高的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有序拓宽公众参与途径,掌握基层组织、各行各业、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实际需求,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制度供给质量,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内容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市政府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信息的定点联系单位,是基层组织和群众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的重要途径和市政府直接了解基层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需求的工作平台,受市政府委托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反映基层组织和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配合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
    (二)对市政府五年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组织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和群众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协助就地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五)收集汇总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情况,配合开展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法治政府工作其他方面开展工作交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运行机制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选取确定、培训指导、考评调整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办为协助联络和协调单位,指导和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下列规定切实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一)在确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开展立法前评估及在具体立法项目的起草审查工作中,应当征求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审议说明中进行说明。根据工作需要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
    (二)通过实地走访、案例讨论、定点调研等多种形式,定期与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切实做好立法后评估等有关工作,及时有效掌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与法治需求。
    (三)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上一年度组织管理、调研论证、意见建议反馈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奖励和调整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依据,并向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及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通报。
    (四)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年度立法计划等工作需要及评估结果对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予以适时调整。
    (五)加强与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沟通交流、培训指导,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评审委员参与相关工作。适时互送工作简报、文件汇编等学习资料,提高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质量。每年适时召开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措施。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联系和承办基层立法联系点具体工作。
    (二)完善经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立法经费中安排一定费用适当补助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和有关单位予以统筹配套。工作经费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工作。
    (三)强化工作宣传。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加大该项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更多群众参与到政府立法工作中,营造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浓厚氛围。
 
    附件: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63日      

附件
 
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名单
 
    一、主城区
    江北区政府江北城街道办事处、沙坪坝区政府沙坪坝街道办事处、渝北区统景镇政府、巴南区接龙镇政府、南岸区南山街道龙井村民委员会
    二、渝西片区
    江津区白沙镇政府、涪陵区武陵山乡政府、璧山区环境监察支队、长寿区长寿湖镇政府、荣昌区规划局、双桥经开区管委会
    三、渝东北片区
    万州区龙沙镇政府、开县长沙镇政府、城口县巴山镇政府、奉节县康乐镇铁佛村民委员会
    四、渝东南片区
    黔江区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武隆县公安局巷口水陆派出所、酉阳县桃花源街道桃花源社区
    五、企业、行业协会
    重庆保税港区公司、重庆对外经贸集团、重庆仙桃数据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西部物流园、重庆市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重庆银行、重庆机电集团、重庆市律师协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六、高等院校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法学院、西南大学法学院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6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