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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279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7-10-27 发布日期 2017-11-02
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渝府办发〔2017〕164号 有 效 性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279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17-10-27
发布日期 : 2017-11-02
标题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 渝府办发〔2017〕16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6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027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网站管理、规范政府网站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市、区县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是指市、区县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开设的网站。

第三条  中央在渝直属机构政府网站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市政府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设、整合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考核评价、督查问责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网站中文域名和网站标识管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全市政府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区县政府办公室是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市政府部门办公室原则上是部门网站主办单位。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应急响应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和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章  网站开设

第七条  原则上一个区县只开设一个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原则上一个单位只开设一个部门网站。

第八条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原则上不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上级政府门户网站。

区县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区县政府部门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本级政府门户网站。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本级部门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管理单位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本级部门网站。

各地区、各部门主办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网站。只涉及单个政府部门职责的,在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获批后,可开设政府网站。

第九条  区县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需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由网站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开设。

各级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由网站主办单位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开设。

政府网站申请开通材料应具备责任分工、内容及保密审查机制、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网站开通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

(二)按流程注册符合《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规范的政府网站域名,并向市通信管理局申请ICP备案;

(三)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通过安全检测;

(四)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

(五)新开通的政府门户网站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网站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六)向市委网信办报备。

第十一条  新开通的政府网站应加挂全市统一的政府网站徽标。一般不设置宣传语,如确有需要,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理念和目标等设计展示。

第四章  网站整合关停

第十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关停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阐明申请理由及相关保障措施,逐级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启动。杜绝因整合关停出现政府网站“僵尸”“睡眠”等现象。

第十四条  拟整合迁移的政府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完成整合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永久关停后,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包括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同时向市委网信办报备。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部门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力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下线,主办单位要及时通过市政府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第十七条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章  网站功能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准确信息,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二)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以及重要讲话文稿等;

(三)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材料;

(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

(五)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

(六)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包括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查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条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更新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应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会同政府部门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网民对政府网站的纠错意见,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办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应开设政务服务栏目,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统一申请服务入口和结果反馈出口,实现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

第六章  集约建设

第二十三条  按照集约化建设原则,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相关技术,建设开放式架构的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资源集约化平台,彼此联动、功能互补,满足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应用需要。政府网站集约建设不改变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实现站点管理、栏目管理、专题专栏管理、权限管理、运维监控、安全防护等。由区县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建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网站集约化平台,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进行政府网站集约整合,新开设的政府网站应部署在对应的网站集约化平台上。

第二十五条  资源集约化平台由全市统建,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统一建库、统一管理,实现资源统一分类、统一标准、统一调用、统一监管。

平台资源库无条件向各政府网站开放使用,满足政府网站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内容发布、个性定制、内容推送、全站(站内)搜索、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评价监督、新媒体联动、政务服务等功能需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以用户为中心,利用集约化平台,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推进政府网站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和办事渠道。

第七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定期开展演练。发生安全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政府网站24小时值守制度,及时应对突发事件。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加强对政府网站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的日常巡检,发现错漏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监测发现或被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经核实后,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及时商请网信部门处理。网信部门负责协调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假冒政府网站开设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八章  运维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监督考核。制定全市政府网站考评办法,考评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每季度对全市政府网站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检查情况及时公开。编制全市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于每年1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各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参照执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进行监管考核。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巡查抽检,可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多维度地评价工作效果。

第三十六条  政府网站存在以下问题的,由网站主管单位或上级机关通报主办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擅自关停政府网站的;

(二)未按要求备案的;

(三)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的;

(四)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

(七)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八)工作不力,对政府网站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九)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工作力量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把政府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对政府网站经费应给予足够保障。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和流程规范,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外包的业务和事项,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业务能力、资质和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外包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确保人员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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