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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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3〕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商务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2〕479号)要求,为加快推进重庆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对外贸易和传统产业创新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等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等工作部署,围绕发展外贸新业态、培育增长新动能目标,探索政策创新,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培育以质量、技术、品牌、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传统优势产业加快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延伸,打造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外贸载体和抓手。

二、实施要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境内外企业、个人在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报关出口的贸易方式。

(一)试点范围。重庆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为大足区龙水五金市场集聚区(以下简称市场聚集区,市场四至范围:东至刘家坝,南至龙水大桥,西至保竹村,北至十里社区),占地面积约14平方公里。

(二)业务主体。在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

(三)特定商品。在市场集聚区采购的商品(除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未纳入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的商品,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贸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外),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四)通关口岸。企业可在市场集聚区所在地主管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通关手续。

(五)管理系统。建设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备案、交易登记、联网申报、增值税免税申报和跨境结算等全流程综合服务。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市场经营户、采购商从事市场采购贸易,需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备案登记。

(二)交易。采购商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的方式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交易达成后,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或市场经营户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录入商品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和交易原始单据等,保证商品来源清晰、可靠和可追溯。

(三)组货。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或市场经营户办理货物的交割和交(承)运手续,完成组货拼箱后,填报装箱清单,运达海关监管场所。

(四)通关。由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或市场经营户办理通关手续。

(五)结算。企业主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后,可在市场采购贸易外汇业务经办银行办理贸易外汇业务。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

(六)免税申报。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对通过委托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受委托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主要任务

建立完善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机制和管理体系,大力提升区域合作和创新发展水平,打造立足重庆、面向川渝、辐射西部地区的新型国际商贸中心。

(一)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管理体系。

1.建立商品认定体系。通过市场综合管理系统设置市场采购贸易商品正负面清单,实现商品的智能化认定。

2.创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各行业监管部门以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差异化监管。

3.建立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各行业监管部门应督促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通报反馈机制,并将商品质量反馈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4.建立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各行业监管部门依托市场综合管理系统,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完善国际贸易摩擦与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汇率风险预警等风险预警防控功能。

5.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形成多部门联动的举报、查处、退出机制。

(二)提升市场采购贸易产业链条。

1.优化提升专业市场集聚区。支持专业市场集聚区升级改造,提升专业市场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引导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多渠道拓展国际市场,努力打造国际化商贸市场。

2.强化市场采购贸易支撑服务。构建“陆海空铁”立体式物流联运通道,增强物流服务能力。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传统外贸供应链各环节资源,为外贸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

3.拓展市场采购贸易产业链。加强制造、外贸、物流、金融等有关资源要素集聚和协同创新,推动产业链延伸升级。引导各环节企业高效协同,提高贸易效率,带动传统产业升级。

(三)推进业态融合和产业融合。

推动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融合发展,促进境内、境外链条有机衔接。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和产业融合,培育一批外贸龙头企业。推动传统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内外贸深度融合。

(四)建立国内外交流合作体系。

建立区域联动发展、区域通关协调和物流合作机制,推进大足区龙水五金市场与各大专业市场合作,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辐射范围。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的合作,建设海外展示交易中心,形成“走出去”和“引进来”深度融合的开放发展格局。

五、政策措施

(一)备案管理。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主体备案制度。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备案办法,建立供货商、采购商、外贸代理商的备案管理和信息留存制度。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在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的管理档案中留存。

(二)通关监管。

海关对在市场集聚区内采购且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商品进行集中统一监管和联网监管,实行备案、报关、审单、转关、放行、溯源等流程通关“无纸化”作业,符合自动放行条件的报关单由系统自动处理;支持符合要求的出口商品实行简化申报。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支持在市场集聚区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和满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需求的监管场地。支持建立出口货物集拼仓储区和国际物流配送基地。

(三)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并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对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免税管理系统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规定执行,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

(四)外汇便利。

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外汇业务的主体,须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外汇管理部门对市场采购贸易涉外收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监测、核查和检查,对异常交易主体实施重点名单管理。市场采购贸易可由代理方收汇,也可由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委托方以自身名义收汇,双方在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时,应明确后续收汇主体。代理方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汇业务,收汇后可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允许对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重庆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商务委牵头,市商务委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足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和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大足区政府负责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协调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强化政策协调。市级有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加大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共同推进政策制度创新,及时针对重点问题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和措施,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落实资金保障。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吸引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入,支持市场采购贸易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出台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发展的配套政策。

(四)强化宣传推广。充分利用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贸易合作论坛等重要展会平台,多形式举办市场采购贸易推介会,多渠道宣传重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政策、优势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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