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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25 15:47
发布时间:2021-02-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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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8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6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市司法局会同市审计局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

内部审计作为促进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市政府多次强调要加强审计监督体系建设,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组织治理中的基础性、源头性、预防性作用。2014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和重点审计事项,强调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2015年4月,市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强调坚持全市审计工作“一盘棋”,加强审计资源和要素的统筹协调,进一步挖掘各级审计机关潜力,合理利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结合不同审计类型,采取上下联动、延伸审计、重点攻关等方式,拓展审计的深度和广度,消除监督盲区。

近年来,内部审计的实践和理念不断拓展和深化,逐渐从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以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效益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等并重的方向转型,内部审计对促进单位规范管理、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综合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审计署于2018年全面修改并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内部审计的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我市于1998年制定的《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了促进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平衡发展,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市政府决定全面修改现行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45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程序、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依法属于我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以下统称单位)开展内部审计,适用本办法。其中,属于我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在市外、境外的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也适用本办法。但中央在渝单位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的对象,或者其他省、市在重庆的机构属于其他省、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其内部审计工作不适用本办法。二是为了构建统一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应当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具体活动适用本办法。三是按照审计工作新要求,将内部审计的具体内容从财政财务扩展为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

(二)内部审计领导体制。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体现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同时,要求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的业务领导。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一是规定了单位设立或者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三种方式,分别为独立设置、合署办公、指定其他内设机构,并明确了采用前两种方式的单位范围。同时,强调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二是为了避免内部审计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强调内部审计独立性原则和回避制度。三是明确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四)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一是为了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计划性、针对性和严肃性,推动实现审计全覆盖,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在5年内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至少审计一次。二是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12项职责和11项权限,使内部审计人员清楚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在实践工作中到位不越位。三是加强了对内部审计资料的管理。

(五)内部审计程序。参考国家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环节和质量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使内部审计人员清楚怎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规范性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

(六)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审而不用,审而不改,不如不审。《办法》强化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包括:单位应当将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将其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职工的重要依据;应当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健全内控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各种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机制;应当依法移送处理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强化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成果的认同等。

(七)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的具体职责和方式,强调了审计机关督促单位整改、对备案资料分析利用等内容。

三、《办法》主要特点

《办法》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坚持规范立法。《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与部门规章有效衔接;深入贯彻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审计署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文本体例和文字表述符合立法规范,相关概念表述准确。

(二)坚持问题导向。将内部审计工作实践中困扰内部审计人员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职责权限、审计程序以及审计机关如何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等主要困难和问题,通过《办法》予以解决。

(三)坚持合理适用。对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等关注度较高、争议较大的条款,鉴于全市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在《办法》中既有原则性规定,又有弹性空间,不搞“一刀切”。同时,注重内容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内部审计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在《办法》中予以固化,确保各项规定有用、管用、好用,便于《办法》的贯彻执行。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司法局网站和市审计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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