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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3 15:58
发布时间:2022-03-0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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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决策部署,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中央统一制定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相关政策。同时,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区片综合地价外单独列支社会保障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规定,我市原有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须进行调整。2021年9月,经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以下以文号简称)。

二、政策依据

2020年3月,市政府就我市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制定“1+3”政策文件的工作部署,即“1个地方规章和3个规范性文件”:“1个地方规章”即《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以下以文号简称);“3个规范性文件”,即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文件,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征地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制定征地安置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三个规范性文件已全部印发实施。

三、目的意义

按照渝府办发〔2021〕96号文件规定,我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的相关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参保方式。征地人员安置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其他灵活性方式就业或未就业的,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后即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明确补贴实施的具体规定。一是按照渝府办发〔2021〕96号规定,细化明确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人员,并结合渝规资〔2021〕721号文件规定,细化补贴对象的确认程序。二是按照资金筹集文件的规定,补贴由征地所在地区县负责保障和组织发放。按照渝府办发〔2021〕96号规定,细化明确补贴按年发放或记入居保个人账户以及一次性发放或记入居保个人账户的要求。同时细化明确对市外参保情况发放补贴的方式。

五、专业名词解释

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主要指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补贴对象:一是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二是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三是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以下以文号简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加了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缴费补贴:指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即补贴对象,在征地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后,可享受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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