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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17 15:56
发布时间:2022-06-17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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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1月26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城市综合管廊是城市品质提升、建设韧性城市和安全城市的重要内容,是城市的“生命线”和“里子”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指出:“针对地下管网落后问题,规划编制就要合理布局地下综合管廊,以避免出现地上设施齐全、地下管线混乱、地面反复‘开膛破肚’的现象。”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对全国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作出系列重要部署,并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对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20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要求“合理布局干线、支线和缆线管廊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有序推进综合管廊系统建设。”

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我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工作。陈敏尔书记要求:“要全面提升城市发展水平,着力补齐短板、做强长板,完善拓展城市功能,让城市有‘面子’更有‘里子’。”2016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6号),明确了我市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整体要求,并强调“制定《重庆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对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进行监督指导”。2017年,《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设“综合管廊”专章规定了我市综合管廊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其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需进一步细化完善。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办法》列为2020年政府规章审议项目。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解决制约我市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提高我市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水平,市住房城乡建委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城市综合管廊管理的省级立法。目前,国内已出台的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方面的专门立法普遍为计划单列市与地级市层级,《办法》出台后,将成为全国首部城市综合管廊管理方面的省级政府规章。

二是充分衔接《条例》抓落实。《办法》在《条例》建立的制度框架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参考其他省市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了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强化了管线强制入廊制度,细化了管廊资金筹集方式,健全了管廊管理机制,能有效解决制约我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为我市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突出全寿命周期行业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综合管廊管理,赋予其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全寿命周期管理的职能职责,避免多头管理,减少职责分散,形成综合管廊行业管理合力,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四是鼓励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办法》遵循“政府主导、公益为主、规划统筹、因地制宜、社会参与、有偿使用”的原则,要求城市综合管廊规划编制、方案审查等应征询管线权属单位意见,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综合管廊。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进一步激发市场配置资源的活力。

五是明确了城市管线高质量发展方向。《办法》规定新改扩建的市政公用管线工程原则上应以管廊形式进行规划,形成干线、支线和缆线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办法》立足我市山地城市特点,从解决“马路拉链”等问题着手,因地制宜推进城市管线以紧凑型管廊形式建设,推动城市管线高质量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适用范围。《办法》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并明确城市综合管廊是指城市内用于集中敷设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两类及以上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干线、支线、缆线管廊。

(二)城市综合管廊资金筹集方式。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对资金需求较大,《办法》拓宽了资金筹集渠道:一是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应按照事权划分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资金;二是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三是鼓励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综合管廊。

(三)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为解决有偿使用收费这一制约城市综合管廊健康发展的难题,《办法》衔接《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城市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一是规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由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二是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综合管廊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指导意见,为供需双方协商收费提供参考;三是明确了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测算因素。   

(四)城市综合管廊规划管理。《办法》强化了城市综合管廊规划管控:一是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二是要求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加强系统布局,形成干线、支线和缆线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三是明确城市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方案设计应征询管线权属单位意见。

(五)管线强制入廊制度。为有效推进管线入廊,《办法》在《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管线强制入廊制度:一是规定在已建成管廊的区域,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入廊管线建设,不得在管廊以外另行建设管线;二是规定在已开工建设管廊(以施工许可为准)的区域,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审批管廊以外的管线工程及其道路挖掘申请;三是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管线工程的道路挖掘申请时,应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推进管线入廊。

(六)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为保障城市综合管廊安全、平稳运行,《办法》对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管线权属单位应在入廊敷设管线前与管廊运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数量、时间、费用及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二是要求管廊运营单位应会同入廊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廊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在发生事故后,双方应相互配合开展应急抢修;三是设置管廊安全控制区,并明确区域内相关作业行为的管控要求;四是对现状管廊迁改、废弃管线处置等活动进行规范;五是明确了管廊智能化管理要求。 

四、专业名词解释

《办法》涉及的主要专业名词解释如下:一是管廊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管线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排水和标识等设施。二是干线管廊是指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市政公用管线的综合管廊。三是支线管廊是指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市政公用管线的综合管廊。四是缆线管廊是指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等管线的综合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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