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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特大疾病医保救助有新举措,保障范围及力度有怎样变化?

发布时间:2023-01-05 16:59
发布时间:2023-01-05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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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庆之声采访到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有关人士,就政策进行了解读。

重庆之声:根据这份《实施意见》,在总体保障和救助方式上呈现怎样的特点?

重庆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合力,强化托底保障效能,促进多方参与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提出了务实举措,主要有六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对象分类管理更精准。精准聚焦低收入困难群体实施帮扶,在做好低保、特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低收入人口救助的同时,扩展延伸覆盖低保边缘家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是三重制度保障衔接更顺畅。在多层次保障制度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功能定位,实行“先保险后救助”,统筹发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确保应保尽保。

三是救助托底保障有创新。依据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完善公平适度的救助待遇机制,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标准,取消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并对负担较重的救助对象实施倾斜救助。

四是健全长效机制出实招。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风险研判更精准。对特困、低保等重点监测人群直接获得救助,综合帮扶措施更精准。

五是社会力量参与有抓手。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大病救助,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促进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

六是综合服务管理更优化。推进政策优化、经办简化、宣传深化、信息化赋能经办管理服务建设,提升惠民便民服务能力。引导患者规范转诊、有序就医,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完善困难群众区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减轻困难群众患者垫资压力。

重庆之声:保障人群如何认定?

重庆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实施意见》明确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5类低收入困难人群。

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认定条件,目前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

重庆之声:新举措实施后,保障范围和力度有怎样的变化?

重庆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实施意见》融合了我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和乡村振兴医保帮扶政策。保障范围有扩展。将低保、特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扩展延伸到低保边缘家庭、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保障力度更充分。

一是分类实施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

二是大病保险实施倾斜。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三是统筹规范救助待遇。采取“病种+费用”的模式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病种”救助,即:对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等26个特殊疾病病种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10万元。

“费用”救助,即: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上述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6万元。

同时,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四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引导慈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大病救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促进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

重庆之声:《实施意见》明确的重特大疾病病种有哪些?

重庆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有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个病种。

重庆之声:《实施意见》的执行有怎样的意义?

重庆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总体而言,《实施意见》的执行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医疗救助体制改革,强化民生兜底保障的重要举措。

一是推进医保制度高质量发展。医疗保障制度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环节,随着促进共同富裕迈出实质性进展,更要在精准调节不同收入人群费用负担上统筹完善制度安排。《实施意见》注重平衡好效率和公平、共济与托底的关系,进一步破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筑牢低收入家庭托底保障防线。

二是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后,因病返贫致贫问题还将长期存在。《实施意见》将脱贫攻坚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性成果,协同完善分层分类的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促进城乡医保服务均等化发展,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三是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立足基本保障,规范救助保障费用范围,明确基本救助标准,在确保制度可持续、基金可支撑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托底保障方案,明确救助保障预期。形成基本医疗保障和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治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相关领域的衔接机制,增强改革协同效果,为探索推进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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