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确18项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发布时间:2019-04-19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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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厘清了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通知》明确8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范围,分别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补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通知》提到对暂未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其他事权,将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在分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明确。

《通知》制定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保障标准

《通知》要求保障标准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兼顾财力可能,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中央已经明确国家基础标准的9个事项中,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3项,继续按国家基础标准执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3项,我市执行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等3项,因我市执行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后继续执行,以后年度逐步缩小与国家基础标准的差距。中央明确由地方制定标准的9个事项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等5项,我市已有明确保障标准,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残疾人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受灾人员补助、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4项,市级制定对区县的政策标准,区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保障标准。

《通知》规范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县支出责任承担方式

在义务教育类方面,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区县按2∶8的比例分担。

在学生资助类方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提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方面,市级统筹中央资金,依据区县困难程度、年度任务量和上年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

在基本养老保险类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补助基数每5年核定一次,提标增支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区县按2∶8的比例分担。

在基本医疗保险类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补助基数每5年核定一次,提标增支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按8∶2的比例分担,市与渝西地区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市与主城区区县按2∶8的比例分担。

在基本住房保障类方面,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以区县为主,市级依据现行财政体制明确分级分类政策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上述18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中,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8项,按照脱贫攻坚政策,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政策稳定,涪陵区、南川区、潼南区脱贫摘帽后,比照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区县分担比例执行,保持3年不变。

方案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