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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为提升城乡防洪能力 “十四五”末具有防洪风险隐患的违法建筑将全部拆除

发布时间:2021-12-14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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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要求,持续提升重庆城乡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关于着力提升城乡防洪能力的通知》。2022年4月底前,将完成防洪管控水位确定公布,并纳入防洪规划和空间规划。“十四五”末,具有防洪风险隐患的违法建筑要全部拆除;除特别难以解决的防洪风险隐患外,其余防洪风险隐患要基本消除。

在强化防洪能力提升的规划管控方面,中心城区各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100年一遇洪水位,城镇开发边界外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50年一遇洪水位。各区县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当地防洪标准、三峡水库搬迁建设高程和其他水库(含规划水库)大坝坝顶高程。同一区域涉及多个防洪管控水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在强化新建项目防洪管控方面,已公布防洪管控水位的区域,不得建设和审批地面层标高(±0.00,下同)低于防洪管控水位的房屋建筑。新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充分考虑排涝顺畅,不得妨碍行洪畅通和抬高河道水位,其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应当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合理处置具有防洪风险隐患的违法或碍洪建筑方面,拆除具有防洪风险隐患的违法建筑,有序清退防洪管控水位下的碍洪建筑,强化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以及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具备保护价值的房屋建筑,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提升防洪能力。

在加强流域防洪调度能力建设方面,建立有效的流域防洪综合治理体系,因地制宜新建防洪水库,发挥现有水库防洪作用。原不具有防洪功能但有条件的水库,可结合原有功能采取加高改造、扩大规模等措施,或者经论证转变为具有防洪功能。原未纳入联合调度体系的水库,以及设计时无防洪功能但能够起到防洪作用的水库,应当加强自动化监测、调度等方面建设,并纳入防洪调度范围。病险水库要加快实施除险加固,切实保障已成水库运行安全。

在科学谋划防洪工程项目方面,加强防洪工程谋划实施,加强泄洪通道管理,注重防洪工程品质,加强已建防洪护岸工程改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优先采用自然生态、防护绿地、公园、田园等生态防洪工程方式,积极创造可供市民使用的平台空间。

在加快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方面,大力推进水文基础设施现代化,强化水库群联合调度,加强山洪灾害防治,提升水旱防灾物资保障能力,探索洪水保险制度。加强水文监测、预报预警等非工程措施建设,优化水文监测站网布局和功能,实施水文监测要素自动化升级改造,完善水文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有效提高大江大河、中小河流预报精度,延长洪水预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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