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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城乡防洪能力,重庆明年4月底前确定防洪管控水位

发布时间:2021-12-14 17:27
发布时间:2021-12-1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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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提升城乡防洪能力的通知》(后简称《通知》),对提升全市城乡防洪能力有关事项做出工作部署。

根据《通知》要求,2022年4月底前,重庆市水利局和各区县政府要完成防洪管控水位确定公布,并纳入防洪规划和空间规划。2022年10月底前,各区县政府要完成防洪管控水位以下房屋建筑和其他建设项目的梳理,分类制定方案,明确清退、保留、改建措施,建立清退和改建台账。

“十四五”末,具有防洪风险隐患的违法建筑要全部拆除;除特别难以解决的防洪风险隐患外,其余防洪风险隐患要基本消除。

确定各区县防洪管控水位

《通知》提出,防洪管控水位根据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情况等指标确定。

在中心城区各区,城镇开发边界内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100年一遇洪水位,城镇开发边界外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50年一遇洪水位。

在万州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区(包括独立存在的各类新城区、工业园区等人口或者经济集聚区域,下同)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100年一遇洪水位,临河建制乡镇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其中规划人口超过5万人的不得低于30年一遇洪水位,下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临河集镇、集中居民点等重点地区原则上不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

在城口县、武隆区、巫溪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区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30年一遇洪水位,临河建制乡镇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临河集镇、集中居民点等重点地区原则上不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

其他区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区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50年一遇洪水位,临河建制乡镇不得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临河集镇、集中居民点等重点地区原则上不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

此外,各区县防洪管控水位不得低于当地防洪标准、三峡水库搬迁建设高程和其他水库(含规划水库)大坝坝顶高程。同一区域涉及多个防洪管控水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探索防洪管控水位达到方式

《通知》提出,要强化新建项目防洪管控。

对于已公布防洪管控水位的区域,不得建设和审批地面层标高(±0.00,下同)低于防洪管控水位的房屋建筑。除河道(水库)安全、保护、运行、管理自身所需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房屋建筑外,禁止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房屋建筑。

区县政府原已批准划定的河道(水库)管理范围不得缩减,确因达标堤防建成后需要重新划定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依法依规划定。

同时,要探索防洪管控水位达到方式。有条件的区域,可通过建设上游防洪调蓄水库、堤防护岸、挖深拓宽河道等方式达到防洪管控水位。

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外和河道(含三峡水库)管理范围外的区域,可通过建设地下车库、地面垫高等方式达到防洪管控水位,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城市品质提升、乡村振兴、临河绿化缓冲带保护要求。

采取地下车库或者其他地下设施达到防洪管控水位的,应当具有全封闭和抗渗抗浮的能力,周边挡墙应当具有防洪功能,进出口标高不得低于防洪管控水位,有条件的应当提高1个以上防护等级,并加装防洪闸等设施。

防洪工程要融入海绵城市理念

《通知》要求,要科学谋划防洪工程项目。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长江干支流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谋划建设一批防洪工程项目,确保城乡防洪能力持续提升。新建防洪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洪水标准设计。

位于城镇建成区的新建防洪工程,一次性建成难度较大或者技术方案不成熟的,可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设。

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评估洪涝风险,建立畅通的泄洪系统。泄洪通道应当满足泄洪需要的断面尺寸,同时应为市政管网、城市安全、滨水景观等预留必要的空间距离,涉及城市的泄洪通道建设应当提高1个以上防护等级。

防洪工程设计和建设要注重综合效能研究,与提高城乡生活品质、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水美乡村、提升水科技和水文化相结合,以人为本、分台设计,实现舒缓开敞。

要融入海绵城市理念,注重绿色低碳,降低工程造价,不大挖大填,不千篇一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优先采用自然生态、防护绿地、公园、田园等生态防洪工程方式,积极创造可供市民使用的平台空间,避免“高挡墙”“大斜坡”等将市民与水岸割裂的空间形式。

对于未达标的防洪护岸工程,可结合旧城改造或公园、绿地等设施建设分级分台达到防洪标准。其他未达标的防洪护岸工程可因地制宜采取加高加固等方式提升防洪能力。有条件的防洪护岸工程,应当实施生态化和智能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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